借条上我们很常见的就会看到“今借到”“今收到”这两个名词,作为借贷关系中重要的举证证据,“今借到”“今收到”究竟适不适合写在借据中呢?
下面债值通就来为大家简要说明:
一、债权人支付出借款项的注意事项
债权人支付出借款项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且转账时要注意备注用途为“借款”。如果日后双方产生争议,债权人可以打印转账凭证作为已支付出借款项的证据。
二、书写借条、借据的注意事项
首先,借条、借据应载明出借主体和借款主体,否则日后对借贷双方主体存在争议时,会增加举证难度。尤其是对于在借条、借据上签字的主体而言,风险非常大,如果借条、借据没有载明借款主体,法院一般会认定签字的主体为债务人,或构成债务加入。
其次,债务人在借条、借据里不要写“今借到”、“今收到”。这两种措辞从法律角度分析,都是“已收到”的意思,并且会被法院认定全额收到出借款项,这就意味着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但实践中,大部分债权人都不会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全额支付出借款项,如果用“今借到”、“今收到”的措辞,是非常不利于债务人的。
最后,如借款存在特殊原因的,要在借条上载明借款原因。某些情况下,载明借款原因有利于法院对债权人是否已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作出认定。
三、借贷主体较多、关系复杂时,要以书面形式固定借贷中各种关系
如果借贷关系的主体较多,例如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又存在担保人和反担保人;或者存在代付款、代收款、代为清偿等关系,整个借贷关系就会变得复杂,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时也需要查清更多的事实。
因此,借贷中发生的各种关系都应当以书面形式留存证据。例如指示他人代付款或代收款,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代付款人或代收款账户。即使未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也应当留存通话记录、短信或邮件等证据,证明债务人对代付款或代收款是知情并同意的,以免日后债务人抗辩未收到出借款项。
【债值通】解读民间借款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1、债权人须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第一、债权合法存在。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都可作为证据。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转账凭证某些情况下也可作为债权人的初步债权凭证。
第二、已提供出借款项。债权人应结合支付出借款项的方式,留存相应证据。
第三、如果债务人已证明清偿债务,则债权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债务人须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第一、已清偿债务。债务人可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结算协议等作为已清偿债务证据。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转账凭证最好备注用途是还款。
第二、债权人转账是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则应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依据银行转账记录提起诉讼,债务人可能会抗辩该银行转账是双方之间其他经济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