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百事达财税 发布日期:7/20/2010咨询内容 租用其他单位车辆提供运输劳务,是否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回复内容 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鲁地税函[2005]145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对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等其他劳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租用其他单位车辆提供运输劳务,不应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规定开具服务业发票。[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