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作为与总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相关的两个概念,在造价管理、案例分析中都会涉及,也是很多考生容易混淆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将其做以区分。
1、缺陷责任期——
一个与质保金收回有关的概念
出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性。
概念:承包人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即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保金。
期限:由双方在签合同时约定,期限长短只能在6个月、12个月、24个月中三选一。
起算日:
(1)、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具体应用:
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则该项目无缺陷责任期,即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可收回质保金。
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想要延长,那么原来约好的缺陷责任期加上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
例如:原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发包人想要延长,最多只能再延长18个月。
2、保修期——
一个与质保金回收无关的概念
出处: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遵守法定最低期限。
概念: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可以简单记忆:主体终身、湿5、温5、冷暖2、其它2年
起算日: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具体应用:
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无约定保修期,则默认为上述期限。
上述期限的规定为最低标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最低标准的年限。
因此,一般而言,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因为取回保证金后,还是有保修义务,只是此时没有资金在业主处,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而在责任期内,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取。
以上就是关于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不知道你懂了么?反正我是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