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笔字网 > 知识库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查询

来源:连笔字网 2024-01-02 00:58:44 作者:连笔君

一是树立债权人主义理念,体现权利对决特点。在破产法的发展历史上,虽然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推动破产法从绝对的债权保护主义到债权人保护与债务人救济相结合的折中主义,再到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演进过程,但债务必须履行始终是破产制度设计的核心。债务必须履行、债权必须清偿背后彰显的是债权人主义的价值理念。滥用执转破程序逃废债的主要利害关系人就是债权人,其亦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在执转破程序适用过程中,要在债权本位理念指导下,充分保障债权人程序参与权、决策权,充分发挥债权人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在破产程序中,法院要注意引导债权人、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破产管理人等不同主体、不同机构之间形成实质上的权利对决,调动债权人对被执行企业财产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滥用执转破程序逃废债等行为调查的积极性,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强化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的实质监督,为实质化参与日常监督管理的债权人履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探索实行网络、通讯表决,完善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授权和议事规则,切实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督促管理人向债权人充分公开信息,引导债权人对管理人正确行使监督权。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重整计划草案与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方案的通过,都要严格依照破产法规定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综合平衡各种类型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主体利益,在必要情况下,依法对债权人意思自治进行司法干预。特别是在企业重整案件中,要以保障充分就业、保全企业产能等社会公共利益为重要目标,综合平衡各种类型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主体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整体利益。

上一篇:预见未来影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