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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有哪些

来源:连笔字网 2023-12-31 04:16:58 作者:连笔君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有哪些?

依据《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一、合法审查。
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以上条件时,判决维持。
二、违法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查。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中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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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意思是,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施行为主体,主体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授权。其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比如,只有公安机关才有逮捕的权利,其他主体虽然也是法律授权的主体,可是没有法律授予的权限。最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包括了依据的内容,依据的内涵和外延是否都完全符合。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依据《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一、合法审查。
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以上条件时,判决维持。
二、违法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查。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法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要怎么论述啊 老师

第一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含义
第二条 :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由行政审判庭承办;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方式是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开庭方式,和依法不公开的开庭方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或广度: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度或层次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不含合理与否。

(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的几大法律要素:

这个根据你们课本上怎么说的怎么答
第三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意义

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有哪些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二)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其合理性(三)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四)司法权不代行行政权

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CD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适当性。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等抽象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行政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与适当,原则上不予审查。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主要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即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和法规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参照行政规章。

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中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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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标准主要有哪些

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是人民法院针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判时所应遵循的标准,是人民法院裁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依据的尺度。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存在明显的缺陷:不分问题的性质,都采取了统一的严格的标准;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程序审查中仅以法定程序为准,不考虑非法定程序。随着行政机关被赋予更广泛的行政管理权,这种审查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与理念。因此,应当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审查的标准,即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建立灵活适当的审查标准,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全面引入正当法律程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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