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种类、用途?
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
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①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②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
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最新的《UCP600》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销信用证!(注: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Sight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红条款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可让开证行在收到单证之后,向卖家提前预付一部分款项。这种信用证常用于制造业。
依证作用来分
(1)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2)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3)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4)预支信用证/打包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
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5)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credit)、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信用证的用途: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扩展资料: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信用证
信用证有哪些种类
常见信用证有以下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
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
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
多。
五.保兑(CONFIRMED)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七.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八.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 信用证”。
九.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十一.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 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十二.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
十三.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十四.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
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参考资料:http://www.dtlawyers.com.cn/detail.asp?Unid=372&article=article_4
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的定义是什么?用途又是什么?分类可撤销和不可
信用证是一种国际贸易结算的工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对信用证的定义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通俗的说就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如前所述,信用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
分类可撤销和不可撤销——这个概念已经落伍了——如前所述,自从UCP600颁布以后,信用证一经开立皆不可撤销。换句话说就是现在的信用证已经开立都属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不再有可撤销的信用证了。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是按照开证行承诺的付款时间来划分信用证的分类——
所谓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所接受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即期对受益人付款。
所谓远期信用证可分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承兑信用证两种,前者是指开证行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后者是指开证行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信用证类型及适用情况?
国际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上通用的一种贸易手段,它的适用性相当的广泛,通常会采用这种方式的买卖双方都是初次交易或者国家区域风险过高,因为国际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支付方式,在你提交满足它的条件的单据后,第一付款人是银行,也就是它凭借的是银行信用,缺点嘛,就是它的费用较TT和托收偏高
信用证是怎么回事,有什么用途吗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
出口商可以按时收汇。
出口商可凭信用证通过打包贷款或押汇取得资金融通。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保证进口商可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进口商可凭自己的资信及开证行对自己的信任,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从而取得资金融通。
三,对银行的作用:
可利用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交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信用证种类分别有哪几种?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分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分为:自动式循环,非自动循环。
(7)对开信用证。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
(9)预支信用证。
(10)备用信用证。
简述信用证的性质,特点及作用。
通俗地说,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手段或结算工具,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其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或结算工具。
其特点是: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一种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将独立地、直接地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
其作用就是:信用证把支付方式由进口商履行支付责任的商业信用,转换为由银行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从而保证了出口商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进口商按时收到单据。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被发明以来,很快就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
信用证有哪些分类?
1、循环信用证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
2、对开信用证
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3、背对背信用证
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4、预支信用证/打包信用证
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
5、备用信用证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扩展资料: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证
外贸中的信用证是什么东西,有什么作用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一方式,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支持电脑上的软件付款)。
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诺,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对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信用证规定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才能得到款项.因此信用证是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扩展
那信用证都包括哪些种类
补充
一、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五、保兑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六、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七、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八、红条款信用证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九、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十一、背对背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
十二、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
十三、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
十四、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
信用证的性质和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而开立;
(2)付款人为银行;
(3)是以合同为基础,独立于合同的契约;
(4)是银行的单据业务。
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