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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正义,正义和公平的区别

来源:连笔字网 2023-12-14 21:29:16 作者:连笔君

正义和公平的区别

正义与公平相比,对于善恶,是非的关联更大。
拿法律来说,公平是形式与手段,正义是法源与追求。
文面上的话是说,正义是主观价值判断。
是一种符合大多数阶级利益的行为。
公平与正义相比,就要显得狭隘了。公平和交易息息相关,关键点在于交换过程的价值被承认的程度了。
所以正义一般象征着力量,公平象征着合理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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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正义两者的关系是怎样的?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公平和正义是对于存在差别个体的群体在向好或纠错程序(例如政策、审判等)中的不同标准
(区别于平等,平等是对资格的区分,平等不带有结果好坏导向,不是所有的平等都是好的,也不是所有的不平等都是坏的。如果要说这三者的关系,即在社会层面下分别为不平等(无公平和正义),平等(不公正),平等(公平),平等(正义))
公平是无视差异而统一同样对待的,例如按劳分配、打击垄断、追尾全责等
正义是集体对个体差异的弥补使所有个体趋于同样的良好结局,例如女性福利、残疾人福利、中小企业福利
(平等即是否有资格参与到程序中,例如动植物的生命权等)
也就是说当存在差异的时候,公平是大家一样的起点,各自努力,正义是大家虽然有不同的基础,但是互相弥补达成最后的一致。而在于不同的具体社会、时间、问题中,两者的程度又各有不同。
(当然在很多语境中,三者是部分相同的,并且随着时代发展,语义也在变化,由于正义是与社会道德、伦理息息相关的,因此很难清晰定义)

公平和公正的区别?

公平和公正的区别:

1、公平和公正这两个词义的侧重点不同:

“公平”的侧重点则在于公平尺度;“公正”的侧重点是在公正、正义的价值取向方面。

《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对于正直的解释是:“不偏不曲,端正刚直”;而对于公平的解释则很简洁:“不偏袒”。

2、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是人们平时的习惯用语,意思差不多,可以通用。但广义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不宜用于正式的场所。

狭义上的也就是严格意义上的特别是理论层面上的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则各自有着明确的含义,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别。

所谓社会公正,就是指“给每个人他(她)所应得”;而所谓社会公平,则是指对待人或对待事要“一视同仁”。显然,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

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即:用同一个尺度衡量所有的人或所有的事,或者说是强调一视同仁,用以防止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事采取不同标准的情形。至于尺度本身是不是合理、正当的,公平就不予以考虑了。所以,凡是公正的事情必定是公平的事情,但是公平的事情不见得是公正的事情。这是公正和公平的最为重要的区别。

综上所述,公平和公正的最大区别是:凡是公正的事情必定是公平的事情,但是公平的事情不见得是公正的事情。

公平与正义两者的关系是怎样的?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公平和正义是对于存在差别个体的群体在向好或纠错程序(例如政策、审判等)中的不同标准
(区别于平等,平等是对资格的区分,平等不带有结果好坏导向,不是所有的平等都是好的,也不是所有的不平等都是坏的。如果要说这三者的关系,即在社会层面下分别为不平等(无公平和正义),平等(不公正),平等(公平),平等(正义))
公平是无视差异而统一同样对待的,例如按劳分配、打击垄断、追尾全责等
正义是集体对个体差异的弥补使所有个体趋于同样的良好结局,例如女性福利、残疾人福利、中小企业福利
(平等即是否有资格参与到程序中,例如动植物的生命权等)
也就是说当存在差异的时候,公平是大家一样的起点,各自努力,正义是大家虽然有不同的基础,但是互相弥补达成最后的一致。而在于不同的具体社会、时间、问题中,两者的程度又各有不同。
(当然在很多语境中,三者是部分相同的,并且随着时代发展,语义也在变化,由于正义是与社会道德、伦理息息相关的,因此很难清晰定义)

公平和公正如何区别?

公平与公正的区别:
公平
:

公平, 英文为Fairness, 它与公正、正义(Just ice)、平等(Equality) 是意思相近的词, 许多著作家们对它们的意涵都未予严格区分, 许多词典也是在互换的意义上使用这些词的。
公平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 不偏袒哪一方”。《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公平是指法律的合理、正当适用。在法学上是指对有关赋予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事件或争议所作的处理具有持久性”。人类对公平的关注如同对平等的关注一样悠久。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人们就把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纳入公平范畴。一直到近现代, 关于公平的论争始终十分激烈, 而且对许多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产生过直接的影响。在古希腊, 最初的公平观念来自于对不公平的社会关系的调节。据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一书记载, 在梭伦生活的时期,“多数人被少数人奴役, 人民起来反抗贵族。竞争十分激烈, 各党长期保持着互相对抗的情势, 直到后来他们共同选择梭伦为调停人和执政官, 把政府委托给他”。梭伦在实行他的变革时, 其内容之一就是适度侵犯所有制, 避免过度两极分化, 以调整社会关系。他认为, 公平就是不偏不倚。在梭伦之后, 古希腊人提出了许多公平观。伯利克利认为, 法律对所有人都同样地公平。普罗塔哥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 每人具有公平、诚实与其他政治德行, 把公平理解为规矩认可的行动。亚里士多德首先把公平原则从形式上系统表述为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平等的应当平等对待, 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对待。除此之外, 他把公平的表现形态分为相对公平和绝对公平。相对公平也即法律上的公平, 而绝对公平, 是不受时空限制的公平, 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公平。把公平与自然法联系起来, 表明他实际上把公平理解为一种最高价值。正因如此, 虽然国家和社会的风俗习惯、社会状态和法律都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 而公平作为至善则始终如一。这样的观念深刻地影响着后世。中世纪基督教教义中的公平等同于合理性、合法性, 即把公平视之为至善。基督教神学家们认为, 只有天上之国、上帝之国才是绝对的、普遍的公平, 地上之国则只有相对公平。而地上之国的公平就是遵守秩序, 各守其职, 和谐一致。
到了近现代, 由于社会分化, 在生产和交换领域每时每刻都发生着贫富差别, 各种社会不公现象层出不穷, 关于公平的论争此起彼伏, 自由主义和平等主义各执一词。概括地讲, 自由主义思想家们以生存、自由、财产等等个人权利的观念当作道德原则的假定, 他们所理解的一切人有权得到的唯一平等就是过程公平, 过程公平包括机会均等、按劳分配等方面。在自由主义者看来, 这种平等趋于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人的行动自由, 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中获得经济成果和经济价值的自由。他们认为, 既然人们按照自由的方式对经济作贡献, 而且他们所作的贡献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 因此, 按各人的贡献分配经济负担和经济利益就是公平的。与把公平过程作为过程公平、机会均等的自由主义理解相反, 平等主义者较多地把公平理解为条件平等。在他们看来, 公平是就一种分配状态、结果状态而言的, 这一理解的核心是无论个人之间有何差异, 人人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不仅在道德、政治领域, 而且在经济领域, 具有人性就是实现公平分配起决定作用的、可以比较的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 公平问题根源于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 其中最根本的实践是劳动实践。人类劳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各种关系, 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 就提出了公平的问题。公平是不同的实践主体在社会文化活动中, 按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则和标准采取行动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准则。人们关于公平的观念, 不是抽象的, 而是具体的; 不是固定不变的, 而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的。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总是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 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社会生活中, 公平同公正、正义等范畴有着相近的含义。有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平等地善待每一个与之相关的对象的意义。在集体、民族国家之间的交往中, 公平指相互间的给予与获取大致持平的平等互利, 同时也包含有对待两个以上的对象时的一视同仁。在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上,公平指个人的劳动活动创造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提供给个人的回报的平衡合理。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上, 公平指他们之间的对等互利和礼尚往来。
公正:
《美国百科全书》有言:“公正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它“不取决于人们关于它究竟是什么的想法, 也不取决于人们对自以为公正之事的实践, 而是以一切人固有的、内在的权利为其基础的; 这种权利源于自然法面前人人皆有的社会平等”。此外, 有的哲学辞书定义说, 公正就是建立个人权利同他人(社会、公众、政府或个人) 权利的和谐关系。所谓公正, 最简单地说, 就是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通过对社会角色的公平合理分配使每一个成员得其所应得。
公正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 公正是一个关系概念。它不是就单个人而言的, 而是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 在一个社会内部, 是就其所有成员而言的。
第二, 公正具有分配性质。公正问题总是由在人与人之间分配什么东西(如财富、权利、机会等) 引起的。
第三,公正所涉及的内容是社会资源, 其中主要是社会角色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四, 公正是一种价值要求, 要求分配公平、合理。其一般尺度就是使相关人员得其应得, 或者说大家各得其所。
第五, 公正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适度调节分配。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每一个成员得其所应得, 这是公正的根本要求。
第六, 社会公正要求对害人者予以惩罚, 对受害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公正是一个很古老的概念, 据考证, 它起码在公元前三十世纪的古埃及已经出现。那时, 古埃及还处于原始社会刚刚跨入农业社会时期, 教人稼穑的俄赛里斯神就是公正神, 公正神还专司对死人的审判, 以是否勤于稼穑判断人们生前的善恶。公正神比国王(法老) 更加全知全能,国王不过是她的“口舌”和“心”, 是她的意志和智慧的代言者和执行人。由此可见, 公正这个概念刚刚问世时就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同劳动紧密相连; 二是它是人类生活的最高准则。换言之, 它以劳动为最高的、不可逾越的界限, 并借此以维持事业和人际之间的和谐关系。

公平与正义的区别?初二政治书上的,解释的清楚、简单的加分。

公平与正义在内涵上有所不同。公平侧重于利益均衡,正义侧重于利益对等;正义有利于鼓励竞争,扬善抑恶,公平则有利于缩小差距,保持平衡;针对个人利益分配应注重正义,而社会宏观调控应注重公平。然而,公平与正义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不容忽视的。所谓公正就是公平和正义的合称,或公正可以分解为公平和正义两个方面。公正是现代社会利益分配的理想状态,其中公平和正义缺一不可。正义是公平的基础,没有正义的公平必定沦落为平均主义,而且必定酿成善恶不分、荣辱不辨的社会局面,社会必将陷入混乱和无序。公平是正义基础上的更高追求,并以公正为旨归。正是因为看到了公平和正义之间的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罗尔斯拓展了正义的内涵,在其中加入了社会公平的意蕴,认为社会公平是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说汉语语境中公平与正义的区分比较清晰的话,那么在英语语境中,fairness和justice之间则是一种相互渗透的关系,这个概念更接近于汉语中的公正概念,事实上,justice有时也被译作“公正”。

公平与正义的区分?它们之间的联系是什么呢?

说到公平,我们可以联想到天平,西方法院的门口,大多有这样一架天平,这意味着什么呢?相等,或者说对等。而对于中国人来说,正义这个词,会使我们联想到什么呢?请抬头往上看,对,就是他,老天爷!每当要追求正义的时候,中国人就会往上看,盼这父母官,盼着青天大老爷,盼着圣明的君主或者伟大的领袖,或者是圣人,再不行就是盼着老天爷。哪怕对这个天失望之极,也还是要说:“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因为正义,是从天道而来的。这个天道,与西方的上帝,大有区别,是我们中国法制思想的出发点。 我们说中国的法治目标是追求正义,换成近代以前的说法,应该是追求天道,天理,这“天理昭昭,报应不爽”,而使社会符合天道,天理和睦相处的手段,它们分别使“德、仁、义、礼、智、信”。“道、德、仁、义、礼、智、信”的先后次序,也非常重要,我们可以看到,作为西方法制思想基础的契约所最需要的“信用”,在中国,却是最后才要用到的手段之一,可以说这就是中国人理性中的终极正义。 同时,法律在中国政治传统中,可以说是最糟糕的解决问题手段,因为前面的那些手段,还都是建立在人性向善的基础上的。而法律,则是对人性的不信任的产物。中国古代对于人性的看法,以“性本善”为主流,而西方则几乎一致的认为“人性本恶”。这之间的决然不同。 也许有人会问,难道西方法制追求的不是正义吗?我这里要给出的回答是:的确,西方法制的目标首先并非正义,而是公平。但是通过追求公平,他们认为得到了正义。在中国人看来,公平并不必然就是正义,而西方人认为,公平——即是正义.因此,在西方国家民主宪政的法治思想下,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边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治思想最集中的表现就是“无法律即无行政”,而国民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只能对政府公共行政的一些而并非所有问题进行规定。其法治理念分别是:相等->对等—>契约—>人与人的契约和人与神的契约,是西方法制思想的主线,人与人的契约追求公平能够得到正义,而人与上帝的契约是社会道德的基础。这两大观念,都接受着挑战。一方面公平能否保证正义,并不确定,而另一方面,对上帝信仰的动摇,使得众多后起的理论,在寻找能够代替上帝的立约者。因为整个西方法制的思想,不出公平与契约的范围,因此他们的理论走向,也无非围绕着这两个焦点展开。这里要着重指出的就是:西方法制思想的两根柱子,并不牢靠,虽然不断有人在加固其基础,但是危机始终存在,并不能被西方社会、法制成就所掩盖,但这种思想有利于国家法治和政府公共行政的建立。 也许有人会问,中国人难道就没有公平的概念吗?我觉得有,但是有区别。中国人的公平观念要看情况而定,远近亲疏,在公平的精度要求上,各有不同。越是不相干的人,越要跟他算清楚。越是亲近的人,就越不妨糊涂一些,不必太过分明。这种现象也与整个社会缺少公共服务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既然大的范围内无法享受公共服务,那么只能在小范围内自我实现。这种逻辑的必然表现就是小团体利益往往凌驾于大团体的利益之上,在小范围内提供种种公共服务,拢聚人心。同时,作为农耕民族的中国人,安土重迁,大多世世代代生活在一个狭小的村庄范围内,低头不见抬头见,,大家都礼让三分,守着和睦相处之道,作为善良的庄户人家,“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就是讲求公平的办法。于是公平与和谐,就成为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观念,长久地影响着中国人地思想,制约国家的法治化和政府公共行政的建立、发展。 中西方的法治目标前文已经分析过,分别是“正义”与“公平”。那么社会目标呢?中国历代的社会目标都很清楚,是“和谐”。而在西方,却在中世纪结束之后,才逐渐清晰起来,称之为“发展”。在中国,法制的目标向来服从于社会的目标,这首先是由于法制向来是作为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而存在的,其次是由于体制上的精心设计,执政者与执法者向来合而为一,并无分别。但是在西方,法治的目标根深蒂固,而社会的目标反倒出于弱势,这使得法制拥有格外崇高的地位,并最终有可能独立于行政之外。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极少出现法治与行政的冲突,而在西方,却存在着执法与执政之间的张力,而这种法治理念,显然有利于政府公共行政的建设。这样的张力,在中国历史上却是另一种表现,当和谐与正义之间出现冲突时,在王朝、政府的内部,社会目标一定会消解掉法制的目标,对于正义的追求,无法在法制内实现,最终激起民变,起义军打出的旗号,往往就是“替天行道”,也就是通过暴力,推翻这个朝代,来寻求真正的正义。 补充: 平与正义在内涵上有所不同。公平侧重于利益均衡,正义侧重于利益对等;正义有利于鼓励竞争,扬善抑恶,公平则有利于缩小差距,保持平衡;针对个人利益分配应注重正义,而社会宏观调控应注重公平。然而,公平与正义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不容忽视的。所谓公正就是公平和正义的合称,或公正可以分解为公平和正义两个方面

公平与公正的区别

公平和公正的区别:

1、公平和公正这两个词义的侧重点不同:

“公平”的侧重点则在于公平尺度;“公正”的侧重点是在公正、正义的价值取向方面。

《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对于正直的解释是:“不偏不曲,端正刚直”;而对于公平的解释则很简洁:“不偏袒”。

2、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是人们平时的习惯用语,意思差不多,可以通用。但广义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不宜用于正式的场所。

狭义上的也就是严格意义上的特别是理论层面上的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则各自有着明确的含义,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别。

所谓社会公正,就是指“给每个人他(她)所应得”;而所谓社会公平,则是指对待人或对待事要“一视同仁”。显然,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

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即:用同一个尺度衡量所有的人或所有的事,或者说是强调一视同仁,用以防止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事采取不同标准的情形。至于尺度本身是不是合理、正当的,公平就不予以考虑了。所以,凡是公正的事情必定是公平的事情,但是公平的事情不见得是公正的事情。这是公正和公平的最为重要的区别。

3、公平,重点在平字上,是有多个(多于一个)对象供比较(参考)。

如:李家的财产分配很公平,三个子女每人2万元。

公正:重点在正字上。与公平相比,公正更加突出事物的伦理(道德、法律、规定等)性。

如:老张把这件事处理得很公正,是小李有错,责任就不能推给小王。

综上所述,公平和公正的最大区别是:凡是公正的事情必定是公平的事情,但是公平的事情不见得是公正的事情。

扩展资料:

理论

经济学中的公平: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经济学中

亚当斯:公平理论

亚当斯:公平理论

的公平指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分悬殊,要求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公平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1965年提出的。该理论的基本要点:人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与个人实际报酬多少有关,而且与人们对报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更为密切。

人们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付出的劳动代价及其所得到的报酬与他人进行比较,并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公平感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作动机和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来讲,动机的激发过程实际上是人与人进行比较,做出公平与否的判断,并据以指导行为的过程。

重要性

社会需要公平,因为:

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生存。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能够使人们稳定、持久地进行合作,而只有公平才能实现这一点;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发展。有了公平,社会才能为人们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才有保障;

调动个人积极性,人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同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1]

如果没有公平,会带来人际问题、经济问题、影响社会长久治安。

公证行为

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

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②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③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⑤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⑥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⑦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⑧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证

“平等”与“公平”之间有何区别?

1、概念不同:众所周知,“平等”一词本是佛教语。而“佛教认为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一切法、一切众生本无差别,故称平等”。

“公平”一词的本义,是“不偏袒”,即不袒护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古语有“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之说。

2、本义不同:平等强调的是无差别,而公平则强调公道、公正,不偏袒.或者说,是否承认存在差别,构成了公平与平等最主要的区别。平等否认存在差别,而公平则不然,它承认存在差别,并在此基础上得以实现。

3、性质不同: “公平”是一种手段,“平等”是一个结果。

扩展资料:

平等

1.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

2.泛指地位相等。

平等的读音为píng děng,意思:它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它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由于人之差异绝对的公平不存在,只有相对的平等,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遇到不道德之处一定要坚决消灭。

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人之差异所致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不区别对待的平等享有的社会权利与义务;它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或经济地位处于同一水平,没有或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

公平指公正,不偏不倚。平是指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 由于人之差异而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佛言众生平等或公平:即诸法实相因果法性平等或公平)。

可遇到不道德的之处一定要严厉消灭,这也是一种理想的终极目标。现代社会和道德提倡公平,公平也是各项竞技活动开展的基础,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一般靠法律和协约保证,由活动的发起人(主要成员)制定,参与者遵守。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谈论的公平是指“个体之间,群体之间,或者个体与群体之间在某个或者某些方面的投入或者获得状态存在的微小的相对差距。”公平是承认差距的,它也强调差距存在的客观性与合理性。如果某个或者某些方面的某种状态相对差距为零,那么这不是公平,那叫平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平

公正与正义的区别?

公正会使利益双方的地位平等,公平竞争。

正义就是双方地位不平等,因为维护正义者,或追求正义者,必把一方视为反动,而对于反动者是可以无条件武力镇压的。

所以要正确看待正义问题,任何战争必有自恃正义一方,而真正的正义是指只有属你的利益被侵害时才能代表正义。

(但不能划清的利益也是引起战争的根源,如边境的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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