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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笔字网 2023-12-09 21:06:43 作者:连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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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谁能帮我回答一下阿里巴巴四十大盗或阿拉丁神灯

《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是《天方夜谭》中非常著名的故事,生动地描绘了一个发生在中世纪阿拉伯帝国的生活故事:出身穷苦、一贫如洗的樵夫阿里巴巴在去砍柴的路上,无意中发现了强盗集团的藏宝地。他轻而易举地得到了大批财宝,但他并不完全据为已有。强盗们为除后患,密谋要杀害阿里巴巴。阿里巴巴得到了聪明、机智、嫉恶如仇的女仆莫吉娜的帮助,才化险为夷,并战胜了强盗。莫吉娜先后三次机智地破坏了强盗们的罪恶计划,使两名匪徒死在自己同伴的刀下,另37名匪徒被她用滚油烫死。她又利用献舞的机会,用匕首刺死了匪首。最后,阿里巴巴把宝库的一半财物送给了她,并让自己的儿子娶她为妻。作品语言通俗易懂,情节曲折奇妙,生动地表达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

民间的传说,还有童话故事,其实往往蕴涵了深刻的生活哲理。阿拉丁与神灯的故事,也是这样。如果说阿里巴巴的故事,只是讲了一个穷人的发家史的话,这真有点像是买彩票中了五百万时的情景。那么,阿拉丁与神灯的故事,则满足了所有现代人的需要:金钱、爱情和智慧。当然,这其中也不乏老套的故事里面常说的,做人最最最重要的是:心诚则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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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人为什么会得癌症

每年,癌症在全球致死700万人,我国也有100万人因此失去生命。为了降伏这一绝症,科学家们付出了极大努力。但直到现在,我们还是没找到攻克癌症的办法。癌症是什么?它从哪里来,又是怎么害人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世界卫生组织癌症部顾问孙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题一:癌症如何拖垮人体

首先,孙燕院士指出,癌症,也叫恶性肿瘤,相对的有良性肿瘤。肿瘤是指机体在各种致瘤因素作用下,局部组织的细胞异常增生而形成的局部肿块。良性肿瘤容易清除干净,一般不转移、不复发,对器官、组织只有挤压和阻塞作用。但恶性肿瘤还可以破坏组织、器官的结构和功能,引起坏死出血合并感染,患者最终可能由于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孙院士告诉记者,癌症病变的基本单位是癌细胞。人体细胞老化死亡后会有新生细胞取代它,以维持机体功能。可见,人体绝大部分细胞都可以增生,但这种增生是有限度的,而癌细胞的增生则是无止境的,这使患者体内的营养物质被大量消耗。同时,癌细胞还能释放出多种毒素,使人体产生一系列症状。如果发现和治疗不及时,它还可转移到全身各处生长繁殖,最后导致人体消瘦、无力、贫血、食欲不振、发热及脏器功能受损等。

人体几乎每个部位都可能遭受癌症侵害。本来,人体这个生物机器运行得天衣无缝,然而癌症改变了这种情形,它的任务就是破坏。如果继续下去,就将拖垮人体。但是,肿瘤不像病毒,不是体外入侵者,它的成分和正常组织一样,因此机体无法对它进行识别免疫。

问题二:癌细胞由何而来

孙院士给记者打了个比方:人体其实是由一个个细胞组成的社区。每个细胞照章行事,知道何时该生长分裂,也知道怎样和别的细胞结合,形成组织和器官。而构建不同组织的“图纸”,就是基因。

很多人说,人体内都有癌细胞,只不过没发展起来。从医学上讲,如果能查出癌细胞,就可以诊断这个人患癌症了。所以,这种说法并不正确。现在医学家认为:人人体内都有原癌基因,绝对不是人人体内都有癌细胞。

原癌基因主管细胞分裂、增殖,人的生长需要它。为了“管束”它,人体里还有抑癌基因。平时,原癌基因和抑癌基因维持着平衡,但在致癌因素作用下,原癌基因的力量会变大,而抑癌基因却变得弱校因此,致癌因素是启动癌细胞生长的“钥匙”,主要包括精神因素、遗传因素、生活方式、某些化学物质等。多把“钥匙”一起用,才能启动“癌症程序”;“钥匙”越多,启动机会越大。

我们还无法破解所有“钥匙”,因此还无法攻克癌症。

孙院士指出,肿瘤细胞由“叛变”的正常细胞衍生而来,经过很多年才长成肿瘤。“叛变”细胞脱离正轨,自行设定增殖速度,累积到10亿个以上我们才会察觉。癌细胞的增殖速度用倍增时间计算,1个变2个,2个变4个,以此类推。比如,胃癌、肠癌、肝癌、胰腺癌、食道癌的倍增时间平均是33天;乳腺癌倍增时间是40多天。由于癌细胞不断倍增,癌症越往晚期进展得越快。

问题三:癌症怎么转移

“癌细胞是非常‘贪婪’的。”孙院士说,它会跑到它可能到达的任何地方,而路径主要有3条:淋巴转移一般最早,因此进行肿瘤切除时,要进行淋巴结清扫;放疗除了照射原发肿瘤病灶外,还要照射周围淋巴结。淋巴系统遍布周身,是癌细胞转移的理想及首选通道。淋巴转移往往由近及远,如乳腺癌首先转移到同侧腋窝淋巴结,之后转移到锁骨上、下淋巴结,甚至对侧腋窝淋巴结。直接侵入血管或经淋巴管进入血管的癌细胞,会随血流到达其他部位如肺、脑、肝和骨等,这就是血行转移。胃肠道癌常转移至肝和肺,乳腺癌、肾癌、骨肉瘤等常转移到肺,肺癌易转移至脑,前列腺癌易转移到骨。化疗就是为了避免癌细胞通过血行转移,而用药“沿途”消灭癌细胞。

还有一种转移比较少,就是种植转移。癌细胞如果从肿瘤表面脱落,“掉”在胸腔、腹腔和脑脊髓腔等处,就会“生根发芽”。发生地一般在这些空腔的下部,如肋膈角、直肠膀胱窝、颅底等处。

最后,孙院士告诉记者,平常人们总爱说什么东西致癌,其实,我们还不能说只要不吃什么就不会得癌,或者接触什么就会得癌。现在还没有发现任何一种因素是诱发癌症的必然因素。战胜癌症最重要的是早发现,早期癌症大都可以治愈。为此,我们一是要定期体检,二是不舒服就要看玻一些症状可能与癌症有关,不要感觉到痛了才去看医生。

预防癌症四点事项
第一,不要抽烟,或者戒烟。抽烟的人有一半会死于与抽烟相关的疾病,其中很多是癌症。在美国,90%的肺癌是直接由抽烟引起的,另外有3%是因为吸入二手烟造成的。Ferri说:“不知道人们为什么要每天花三五美元来帮助自己折寿8到12年。”
第二,关注你吃的东西。美国癌症协会建议人们应该每天至少吃五种不同的蔬菜和水果,这是帮助抗癌的有效办法。《营养与癌症》杂志也公布说,很少吃水果和蔬菜的人患癌的可能性比吃水果蔬菜比较多的人高一倍。美国癌症协会也建议:选择全麦粉而不是精麦粉,限制红肉食用量,特别要少吃处理过的和高脂肪的肉类,限制酒精饮料,等等。
第三,多做运动。中度运动是科学家推荐的运动方式。据研究,每天散步一小时可以把患结肠癌的可能性降低46%。美国癌症协会建议人们每天至少做60分钟中度或稍强烈的运动,每周运动五次以上。Ferri补充说,过度肥胖也会增加患癌症的可能。
第四,了解家族病史。家族病史是致命癌症的最大诱因,遗传可能导致基因中有致癌因素。如果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有过癌症,那么你可能需要在比较年轻的时候就做定期检查。
但无论如何,人们不应该害怕,而应采取积极的态度预防癌症。

预防癌症的食物

1)牛奶和酸奶 牛奶含钙和维生素D,在肠道内能与致癌物质相结合,清除其有害作用。酸奶能抑制肿瘤细胞的生长。

2)蜂蜜和蜂乳 蜂蜜能促进新陈代谢,增强机体抵抗力,提高造血功能和组织修复作用。近年来发现蜂乳含有特殊的蜂乳酸,对防治恶性肿瘤有效。

3)茶 含儿茶素,能清除体内的放射性物质。放疗病人经常饮茶有益康复。茶还可以防龋齿。

4)花粉食品 效是提高智力,促进发育,补血,增加耐力,延缓衰老,具有激素样作用,增强抗病能力等。

5)蔬菜 新鲜蔬菜如胡萝卜、萝卜、瓠果、茄子、甘蓝等,含有干扰素诱导物,能刺激细胞产生干扰素。这种物质可以增强病人对疾病和癌瘤的抵抗力。但它易受加热的影响而被破坏,因此以上。食物以生吃为好。许多研究都证实大蒜具有防癌抗癌能力,大蒜中的脂溶性挥发性油能激活巨噬细胞,提高机体的抗癌能力;还含有一种含硫化合物,也具有杀灭肿瘤细胞的作用。葱头也能抗癌,可能是含有谷胱甘肽以及多种维生素的缘故。对淋巴瘤、膀胱癌、肺癌和皮肤癌等均有防御作用。

6)海产品 可用作恶性肿瘤病人的治疗食品。海藻类有效成分主要是多糖物质和海藻酸钠。海藻酸钠能与放射性锶结合后排出体外。常吃海带、紫菜等食品对身体有益。鲨鱼的软骨能抑制肿瘤生长,鱼翅有抑制肿瘤向周围浸润的能力。鱼类中含有丰富的硒、锌、钙、碘等无机盐类,对抗癌也是有益的。

7)真菌食品 中含有多糖物质和干扰素诱导剂,能抑制肿瘤。香菇对胃癌、食道癌、肺癌、宫颈癌有一定的疗效。金针菇也具有同样的功效,对肿瘤有抑制作用。猴头菇对胃癌有疗效,可延长病人的生存期,提高免疫力。银耳对癌瘤有抑制作用。近年发现茯苓中90%的B茯苓聚糖可增强免疫功能,有抗癌瘤的作用。

8)果品 杏仁可提高机体的免疫功能,抑制细胞癌变。它对口腔干燥等症状有缓解作用,但对口:腔有炎症、溃疡以及鼻出血的病人不宜食用。乌梅也有抗癌作用,枣能抑制肿瘤细胞生长。无花果的提取物可治疗胃癌、咽喉癌、宫颈癌、膀胱癌等。苹果中含有果胶多,可与放射性元素结合,促使其排出。木瓜能阻止癌瘤扩散、发展。

9)其他 山芋中提取类固醇物质能抑制乳腺癌的发展。玉米粉能抑制肿瘤生长,减轻抗癌药物的副作用。薏苡仁中的多糖体和薏苡脂能增强机体免疫功能及抑制肿瘤细胞的作用。

预防癌症,如何饮食

(1)食品多样化:食谱广不仅可满足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素,而且还能抑制有害致癌物质。

(2) 喝含酒精的饮料一定要适量:喝酒多有损健康,口腔、咽喉、食管和肝脏的癌与喝酒过量有关。喝酒多,同时又抽烟的患癌症的危险性更大。

(3)避免过多胆固醇的摄入:低脂肪饮食可以减少患乳腺癌、前列腺癌、结肠癌和直肠癌的危险性。

(4)食用含有足够淀粉和纤维素的食物:应该多吃水果、蔬菜、干豆、全谷类食品、豆类及其制品。以增加淀粉和纤维素的摄入量,这样可降低结肠癌和直肠癌。

(5)保持营养的均衡,维持理想体重。避免吃过多的糖。

饮食预防癌症14法
癌症是当前人类健康的最大敌人,每年全世界约有600万人被癌症夺去生命,其中我国约130万人死于癌症。但是,癌症也是可以控制的。世界癌症研究基金会多年来致力于癌症的基础、临床以及癌症预防等方面研究,总结了全世界在癌症领域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具有广泛科学依据的从膳食和健康方面预防癌症的14条建议。现摘录如下:
建议一:合理安排饮食。在每天的饮食中植物性食物,如蔬菜、水果、谷类和豆类应占2/3以上。
建议二:控制体重,避免过轻或过重。在成年后体重增幅不应超过5千克。用体质数(BMI)公式来衡量。(见公式)
体重(千克)
BMI=——————————————
身高(米)×身高(米)

BMI小于20,体重不足;BMI为20~25,理想体重;BMI为25~30,轻微超重;BMI大于30,严重超重。
建议三:坚持体育锻炼。如果工作时很少活动或仅有轻度活动,每天应有约1小时的快走或类似的运动量。每星期至少还要进行1小时出汗的剧烈活动。
建议四:多吃蔬菜、水果。每天应吃400~800克果蔬,绿叶蔬菜、胡萝卜、土豆和柑橘类水果防癌作用最强。每天要吃五种以上果蔬,且常年坚持,才有持续防癌作用。
建议五:每天吃600~800克各种谷物、豆类、植物类根茎,加工越少的食物越好。少吃精制糖。
建议六:不提倡饮酒。即使要饮,男性一天也不应超过两杯,女性一天不应超过一杯。
建议七:每天吃红肉(即牛、羊、猪肉)不应超过90克。最好是吃鱼和家禽以替代红肉。
建议八:少吃高脂食物,特别是动物性脂肪。选择恰当的植物油并节制用量。
建议九:少吃盐,少吃腌制食物。盐的每日消耗量应少于6克(约一茶匙)。
建议十:不要食用在常温下存放时间过长、可能受真菌毒素污染的食物。
建议十一:用冷藏或其它适宜的方法保存易腐烂的食物。
建议十二:食品中的添加剂、污染物及残留物的水平低于国家规定的限量即是安全的,但乱用或使用不当可能影响健康。
建议十三:不吃烧焦的食物、直接在火上烧烤的鱼和肉或腌肉,熏肉只能偶尔食用。
建议十四:对于饮食基本遵循以上建议的人来说,一般不必食用营养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对减少癌症的危险可能没什么帮助。
专家给癌症病人的建议
“癌症病人1/3是吓死的,1/3是用药过度病人无法耐受而死的,最后1/3才是治疗无效而死的。”这话虽无科学根据,但却说明一个道理:病人若能乐观对待并采取正确的治疗行为,就可能战胜癌症,延长生命。
主讲人:刘鲁明,男,51岁,医学教授,从医28年。专长中西医结合肿瘤内科治疗,尤擅长肝癌、胰腺癌、肺癌等消化道和呼吸系统肿瘤。先后承担的国家、部省级科技项目主要有:“以外放射为主中西医结合治疗大肝癌”、“参麦注射液现代化示范研究”等。1990年获上海市医学科技进步一等奖,1991年获上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国家中医药科技进步三等奖(排名第二)等7项科技进步奖,近年来发表论文四十余篇。主编《肝癌综合治疗学》。现任中国中医药学会博士研究会理事、中国中医药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抗癌协会抗癌药物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抗癌协会传统医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患上癌症怎样选择并进行治疗
【态度积极,乐观主动,是一切治疗的开始】
现代医学的进展表明,很多癌症并非不治之症。经过积极治疗,有的病人可能一辈子都与肿瘤共同生活,也可相安无事,只要按时复查,坚持“扶正”治疗,还是可以如健康人一样享受生命。因此在正确认识癌症的发生与治疗后,癌症病人及家属要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共同培养乐观、正确的生活态度,树立积极、必胜的信念,为患者营造一个轻松、快乐的生活环境。
中医学认为,突然强烈的精神刺激或反复持久的情志刺激,可使人体脏腑功能损伤,气机逆乱,气血阴阳失调而发病。现代医学心理学家的许多调查研究也证实了精神因素与恶性肿瘤的密切关系。有人指出:影响癌症发生的重大生活事件一般先于癌症起病前6~8个月,而忧郁、失望、悲哀可能是癌症的先兆。已有的研究还发现,死亡、离别的悲哀、忧郁和焦虑,在癌症发病前的一年左右就可以见到。
临床上,许多患者得知自己患上癌症时,会表现出恐惧与焦虑、孤独和抑郁、愤怒与仇视等等各种不良的情绪变化。有一种“想象疗法”,可以在医生指导下,自我进行。病人把某一种观念暗示给自己,如:想象自己如何战胜了癌症,已经战胜了癌症,等等,这样有可能使体内的免疫机能得到改善。
平时,患者还应努力在生活中择其乐而从之,迂其忧而弃之。不要因患上癌症带来的诸多变化而怨天尤人、厌世悲观,而应该努力培养“恬淡虚无”的生活态度,避免过度的情志变化和精神刺激,做到开朗乐观、宽宏大度,遇事“泰然处之”,使自己有良好的“应付能力”。心态如何,对治疗效果绝对是关系重大。
【不急不躁,制定五年“作战”计划】
对待癌症这样的顽固慢性病,患者需要平和的心态,医生也应该努力为病人制定全程治疗方案(暂且定为“5年治疗方案”),并将治疗可能的过程告诉患者,使患者获得最大自信心。战胜病魔需要的是时间、智慧及信念,还有各方的通力合作。
癌症患者其实是整个治疗过程中的主导者。如若把治疗癌症的过程看作是一次漫长而艰苦的战役,医生只是参谋长和(或)作战部长,主要提供行军打仗的战略战术等谋略,并执行战斗命令;患者丈夫或妻子是政委,协助司令共同定夺进退大权;子女应是副司令或副政委;而患者本人才是统帅全军的总司令,掌管操控生死的兵权,选取参谋长的方案,根据自己部队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作战方案和作战部长,并且指挥作战。患者不要因为某些症状始终得不到缓解而丧失信心,而应在医生(参谋长和/或作战部长)的帮助下,统观全局,明白5年抗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关卡、出现的变化,采取各种预防和应对措施。
这种现代的治疗模式,让患者自己参与到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并担负责任,提高他们对自身疾病的认识,加强参与感,真正做到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让他们的情绪由低迷、消极、急躁转变为主动、积极、不急不躁。同时也加强了医患之间的沟通,增进相互理解与合作。
【病急不乱投医】
很多病人一旦患上癌症,病人和家属就自然而然地将所有的事情都拱手交给了医生,把医生当作了“神仙”。对自己的病情、以往的治疗过程、检查结果都不太了解,认为这些都只是医生们的事,只需告诉他们怎样服药,怎样治疗,生命还剩多久即可。其实这样难以与医生进行深入的交流。患者应在治疗过程中,始终保持主导的地位,担当起总司令的职责,选择并引导医生为自己看病。这就是历来所谓“求医”的真谛。
患者每一次就医时,都要抓住就诊的重点,向医生描述你当前最为困扰的症状、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疾病治疗期望值、经济上可以投入于治疗的预算、希望在哪里进行治疗等等。初诊的病人还可以选择时间相对宽裕的特需门诊就医,虽然挂号的价格稍贵,但比起有些外地病人买黄牛票要物超所值得多。特需门诊让你有充分的时间认识了解自身疾病,并与医生探讨最佳的、最适合自己的治疗途径。癌症这样的慢性病,需要的是时间,需要的是医患之间的相互磨合与了解,需要的是病人的毅力与忍耐,当然还需要必要的经济支持。
患了癌症,“病急乱投医”的心理自然在所难免,而许多不良商家正是抓住了患者的这种心理,受保健品市场巨大利润的驱使,利用漫天的虚假广告,蒙住消费者的双眼,欺骗癌症患者。
我们知道,药品与保健品的区别最主要是在于其中各种成分的剂量以及使用方法。癌症患者往往在保健品广告中看到与药品一样的成分,就误将保健品当作药品一样服用以期商家承诺的奇效出现。最终,癌症患者不但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还因此耽误了病情,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癌症病人应该相信医院,相信正规的治疗。癌症目前没有特效药,这个世界也没有万能药,只有接受专业的治疗,才有机会治好。
【不向病人隐瞒病情,可抓住治疗良机】
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属出于善意常会要求院方配合一起向患者瞒住病情的真相,将生癌说成没生,将恶性说成良性,将晚期说成早期,这样也许的确是让病人得到了暂时的心理安慰或平衡。但是且不说这种隐瞒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就是于治病而言也是害处甚多。在门诊时,经常会看到一些家属抢先进诊疗室向医生提出对病人隐瞒病情的要求,出于尊重与理解,医生一般都会答应。待诊治结束后,家属又先将患者支开,再告诉医生患者真正的病情,拿出事先藏好的真实检查报告,甚至还有记录着以往诊治经过的真实病历。这样的就诊过程,不仅扰乱了医生的正确判断,还使患者对自己的病情掉以轻心,治疗的依从性降低。
另外,我们在临床中还发现,其实有些病人得不到家属及医护人员的真实交流,会误以为自己的病情比实际的重,反而加重了他的思想负担,甚至还可能对治疗产生消极或叛逆心理而错失治疗良机,让人扼腕。所以,在就医之前,家属不仅应该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还要做好患者的思想工作,详细解释。这样,医生也能和患者更好地交流,不必躲躲闪闪,反而能更好地帮助其减少困难与痛苦。
正确对待治疗过程中的不良反应
在癌症的治疗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良反应,其中的任何一种反应都会让患者及其家属痛苦不堪,丧失继续治疗下去的信心。或者由于放、化疗在大规模消灭肿瘤细胞的同时也会对正常机体细胞造成危害,损伤正气,影响生活质量。
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与多种因素有关,如药物对细胞的作用、给药途径、体内的分布、组织内的活化速度及程度、组织内的灭活强度及速度等。同一药物由于使用方法不同,毒性表现也不一样。药物对机体的毒性还存在选择性,某些药物骨髓抑制重,但呕吐反应轻;某些药物呕吐反应重,但骨髓抑制轻。抑制骨髓的药物有些主要抑制白细胞生长,有些主要抑制血小板生长;有致吐作用的药物在发生作用时间、持续作用时间方面也多有不同。
多药联合化疗时,杀癌细胞率通常有所增加,毒性也往往增大。由于肝脏是药物的主要代谢器官,药物排泄主要是通过肾脏,其次是通过胆汁由粪便排出,因此各种抗肿瘤药物都对肝肾有不同程度的损害。
不良反应分类方法有多种,按发生时间分类有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按转归分类有可逆性毒性和非可逆性毒性;按影响器官和系统分类有造血系统、胃肠道、肝脏、泌尿系统、心脏、肺脏、神经系统、皮肤及其附属器官、血管及其他特殊器官等;其他的还有变态反应、免疫抑制等;
中医药对肿瘤手术、放疗、化疗不良影响及毒副作用的治疗具有一定的优势及独特的疗效。如化疗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可以健脾化湿、疏肝和胃、调理气机,佐以解毒法治之。调理脾胃宜药取:“轻灵性平味淡”,避免温燥壅补;对化疗造成的骨髓抑止可以补气血、益脾肾,佐以活血化瘀治之;对放射性肺炎在早治守方的情况下以宣(宣肺)、降(降肺)、通(通肺络)、化(化痰),酌用清(清肺)、润(润肺)治之,并注意调肺兼调五脏……均可收到较理想的疗效。其他,像癌痛、顽固性呃逆、呕吐、纳呆等,在辨病辨证结合的情况下,除了运用中草药,还可以通过针灸、火罐、敷贴等中医的物理疗法达到一定的治疗效果,帮助患者解除肿瘤痛苦。
依靠自我康复治疗
【合理饮食与保健治疗】饮食调理对营养支持、功能恢复和体质增强有重要意义。所谓“得谷者昌,失谷者亡。”要学会科学地“吃”,并不容易。饮食不节,饥饱失调足以伤人,一方面,“谷不入半日则气衰,一日则气少矣”,而另一方面,“饮食自倍,肠胃乃伤”。
癌症病人饮食偏食,不注意多样化的情形是常有的。在临床上曾遇一胰腺癌患者,病后连吃2个甲鱼,结果并发重症胰腺炎,抢救无效,活了不到2周。中医学认为,酸、苦、甘、辛、咸五味可以养人,但偏嗜也可以伤人。通俗地讲,“杂吃”比“挑剔地吃”好得多。不少癌症患者经常问医生:“我多吃些什么食物好?”其实“多吃”与“少吃”都是有度的。从一定意义上讲,不要强迫自己多吃些什么或少吃些什么,而应该是:“想吃什么就吃什么”,五谷杂粮多样搭配,蔬菜水果注意摄取,素食荤食适度调整并强调素食的选择,使饮食“活泼多样”。
所谓“忌口”问题,经常受到病人和家属的注意。由于中医有“膏粱之变,足生大丁”之说,故有些资料提出了癌症的忌口问题,甚至过分强调忌口。笔者认为对此不宜太讲究,许多问题缺乏临床和试验研究。癌症病人应适当注意多食清淡易消化之品,少食油腻肥厚烹炸之物,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灵活对待,以不偏嗜为要。过分强调忌口,不利于营养支持。
【起居有常,适度锻炼】癌症患者在治疗和康复中应注意“起居有常,不妄作劳”。要慎起居,适气候,避邪气。一要注意动静结合、劳逸适度。动要多样,包括体育锻炼、气功、太极拳、舞蹈……等。静要“调神”,既要注意过劳则气耗,又要警惕过逸则气壅。二要注意循序渐进,不宜操之过急,要懂得欲速则不达。三要注意持之以恒,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身体出现某些不适或病情有反复迹象时,应及时请医生诊疗或检查,不能盲目迷信锻炼。四要注意与情志调整相结合,把“练身”和“练心”有机地结合起来。
【坚持药物调理】癌症康复治疗中症状的康复,包括肿瘤治疗中的对身体某些损伤的恢复,还必须依赖药物调理。要让病人明白,癌症是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5年治疗)才能预防复发和转移。加上放化疗的不良影响及毒副作用,长期的药物调理必不可少。
癌症患者大多在治疗1年半后会出现厌治现象,这是患者及其家属和医生都应该注意的问题,应提前做好思想准备。
【科学进“补”】癌症患者康复治疗中,常常涉及“补”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不少患者确实不同程度存在着“虚”,另一方面,不少补药有免疫调节作用,通过扶正可以抑癌,因此使补法的运用比较广泛。
癌症病人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滥补。有些病人一到秋冬季节,就要求医生为其进补,甚至自己“偷偷”地补,最后反而加重了病情。这就违反了中医理论中“虚则补之”的原则,补后使邪气留恋体内不出。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的于尔辛教授认为,癌症治疗中,调补脾胃十分重要。脾胃为后天之本,气血生化之源。癌症常常由于脾胃损伤而发生,癌症治疗过程又常常损伤脾胃。因此,癌肿的治疗和康复中,脾胃调理的重要性就显得更为突出。调理脾胃宜选甘淡药物为主,“避壅补,远滋腻”,并应注意缓调,假以时日。
另外,还应注意“药补不如食补,食补不如神补”的道理。
在癌症治疗与康复中,科学、正确地使用补药以增强患者的体质,顺利克服癌症,是医患双方都应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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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生平事迹

从一九六一年开始,雷锋经常应邀去外地作报告,他出差机会多了,为人民服务的机会就多了,人们流传着这雷锋样一句话:“雷锋出差一千里,好事做了一火车”。
一次雷锋外出在沈阳车站换车的时候,一出检票口,发现一群人围看一个背着小孩的中年妇女,原来这位妇女从山东去吉林看丈夫,车票和钱丢了。雷锋用自己的津贴费买了一张去吉林的火车票塞到大嫂手里,大嫂含着眼泪说:“大兄弟,你叫什么名字,是哪个单位的?”雷锋说:“我叫解放军,就住在中国。”
五月的一天,雷锋冒雨要去沈阳,他为了赶早车,早晨5点多就起来,带了几个干馒头就披上雨衣上路了,路上,看见一位妇女背着一个小孩,手还领着一个小女孩也正艰难地向车站走去。雷锋脱下身上的雨衣披在大嫂身上,又抱起小女孩陪他们一起来到车站,上车后,雷锋见小女孩冷得发抖,又把自己的贴身线衣脱下来给她穿上,雷锋估计她早上也没吃饭,就把自己带的馒头给她们吃。火车到了沈阳,天还在下雨,雷锋又一直把她们送到家里。那位妇女感激地说:“同志,我可怎么感谢你呀!”
雷锋从安东回来,又在沈阳转车。他背起背包,过地下道时,看见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大娘,拄着棍,背了个大包袱,很吃力地一步步迈着,雷锋走上前去问道:"大娘,你到哪去?"老人上气不接下气地说:"俺从关内来,到抚顺去看儿子呀!"雷锋一听跟自己同路,立刻把大包袱接过来,手扶着老人说:"走,大娘,我送你到抚顺。"老人感动地一口一个好孩子地夸他。
进了车厢,他给大娘找了座位,自己就站在旁边,掏出刚买来的面包,塞了一个在大娘手里,老大娘往外推着说:"孩子,俺不饿,你吃吧!""别客气,大娘,吃吧!先垫垫饥。","孩子"这个亲热的称呼,给了雷锋很大的感触,他觉得就像母亲叫着自己小名似的那样亲切。他在老人身边,和老人唠开了家常。老人说,她儿子是工人,出来好几年了。她是第一次来,还不知道住在什么地方哩。说着,掏出一封信,雷锋接过一看,上面的地址他也不知道,但他知道老人找儿子的急切心情,就说:"大娘,你放心,我一定帮助你找到他。"
雷锋说到做到,到了抚顺,背起老人的包袱,搀扶着老人,东打听,西打听,找了两个多小时,才找到老人的儿子。
过年的时候,战友们愉快地在一起搞些各种文娱活动。雷锋和大家在俱乐部打了一阵乒乓球,就想到每逢年节,服务和运输部门是最忙的时候,这些地方是多么需要人帮忙啊。他放下球拍,叫上同班的几个同志,一起请假后直奔附近的瓢儿屯车站,这个帮着打扫候车室,那个给旅客倒水,雷锋把全班都带动起来了。
雷锋就是选择永不停息地,全心全意地为人民做好事,难怪人们一见到为人民做好事的人就想起雷锋。因为他是我们的好榜样!
一次义务劳动
一九六零年初夏的一个星期天,雷锋肚子疼得很厉害,他来到团部卫生连开了些药回来,见一个建筑工地上正热火朝天地进行施工,原来是给本溪路小学盖大楼,雷锋情不自禁地推起一辆小车,加入到运砖的行列中去,直到中午休息,雷锋被一群工人围住了,面对大家他说:“我们都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我和大家一样,只要尽了自己的一点义务,也算是有一份光发一份光吧!”这天下午,打听到雷锋名字及部队驻地的市二建公司组织工人敲锣打鼓送来感谢信,大家才知道病中的雷锋做了一件好事,过了个特殊的星期天。
可敬的“傻子”
一九六零年八月,驻地抚顺发洪水。运输连接到了抗洪抢险命令。雷锋忍着刚刚参加救火被烧伤的手的疼痛又和战友们在上寺水库大坝连续奋战了七天七夜,被记了一次二等功。
望花区召开了大生产号召动员大会,声势很大,雷锋上街办事正好看到这个场面,他取出存折上在工厂和部队攒的200元钱,跑到望花区党委办公室要捐献出来,为建设祖国做点贡献,接待他的同志实在无法拒绝他的这份情谊,只好收下一半.另100元在辽阳遭受百年不遇洪水的时候捐献给了辽阳人民。在我国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他为国家建设,为灾区捐献出自已的全部积蓄,却舍不得喝一瓶汽水。

孩子们的知心人

一九六零年十月以后,雷锋先后担任了抚顺市建设街小学(即现在的雷锋小学)和本溪路小学校外辅导员。
雷锋平时工作.学习都很忙,他只能利用午休时间或风雨天不能出车的日子请假到学校去找教师,同学谈心,或进行其他辅导活动。他善于团结小朋友,启发他们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雷锋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辛勤培养下一代茁壮成长。共青团抚顺市委为表彰雷锋的事迹,曾于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颁发奖状,上面写着:“奖给优秀辅导员雷锋同志,保持光荣,继续前进”。

模范班长

一九六一年九月,全团上下一致推举雷锋为抚顺市人大代表。
雷锋参加完人代会回到连里就担任了二排四班班长,在他的带领下,四班成了“四好班“,雷锋也成了全连的四好班长。
一天傍晚,天下起大雨,雷锋见公路上一位妇女怀里抱着小孩,手里还拉着小孩,身上还背着包袱,在哗哗的大雨中一步一滑地走着,雷锋忙上前一打听,才知道这位大嫂从外地探亲归来,要去十几里外的樟子沟去,她着急地说:“同志啊,今天雨都把我浇迷糊了,这还有孩子,我哭也哭不到家啊!”
雷锋把雨衣披在大嫂身上,抱起那个大一点的孩子冒雨朝樟子沟走去,宁可自己淋得透湿,一直走了两个多小时,才把她们母子送到家。

谦虚谨慎

雷锋入伍以来,多次立功受奖,他被选为市人大代表,出席过沈阳军区首届共青团代表会议,他的照片,日记和模范事迹.通过报纸.电台作了广泛的宣传,雷锋陆续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热情赞扬他的来信,他在日记中写下了这样一段话:“我的一切都是党给的,光荣应该归于党,归于热情帮助我的同志,至于我个人做的工作,那是太少了,我这么一点点贡献,比起对我的要求和期望还是很不够的……”

牺牲的经过

一九六二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八点多钟,细雨霏霏,雷锋和他的助手乔安山驾车从工地回到驻地。他们把车开进连队车场后,发现车身上溅了许多泥水,便不顾长途行车的疲劳,立即让乔安山发动车到空地去洗车。经过营房前一段比较窄的过道,为安全起见,雷锋站在过道边上,扬着手臂指挥小乔倒车转弯;“向左,向左……倒!倒!”突然,汽车左后轮滑进了路边水沟,车身猛一摇晃,骤然碰倒了一根平常晒衣服被子用的方木杆子,雷锋不幸被倒下来的方木杆子砸在右太阳穴上,当场扑倒在地,昏过去……
战友们立即用担架把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各级首长立即赶到了医院,同时以最快速度把沈阳的医疗专家接到雷锋床前。由于颅骨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雷锋牺牲了。
八月十七日,在抚顺市望花区政府礼堂召开隆重的追悼会。近十万人护送雷锋的灵柩向烈士陵园走去。
雷锋,这个光辉的名字,在我们的心中闪烁着不灭的光辉。他把自己旺盛的青春全部献给了党,献给了人民,他的高尚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必将在我们青少年一代身上不断发扬光大,他那不可磨灭的美好形象,将永远活在我们的心中。

大家好!我有个朋友的弟弟和一个人一起持刀抢劫,请问这怎么判刑?急急急急急~~~~!!!!!

一、概念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上海、、伤害、禁闭等等。百利行为只是满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巾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2)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3)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杀人后抢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劫财物是在杀人以后对其亲属实施的,或者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其财物拿走的案件。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这两个罪之间没有内在的牵连关系。类似这类案件,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四)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六)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人户抢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危害非常严重,这种入户行为本身就已构成本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抢劫罪的入户行为是其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处理牵连犯的一般原则,只以抢劫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再以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并罚。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达到了数额巨大,应当适用本条第4项情形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多,在它上面实施抢劫,一则说明抢劫犯的主观恶性较大,胆敢在公共场合抢劫;二则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别严重。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这些单位所属运钞车辆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着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吸收和贷款发放,现金流通和转帐结算,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等多种任务,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闲散资金的必经渠道,又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刑法虽然没有把抢劫数额较大作为抢劫罪构成的要件,但本罪作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其抢劫的财物的数额大小,反映出抢劫行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程度,从一个方面决定着抢劫罪的轻重。抢劫数额巨大,应当作为抢劫罪的一种严重情形。至于这里所说的“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起点,有待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军警人员,是指军人和警察,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警察是指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这种情形应包括以下情况,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如查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走私行为等。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的身份虽然对其侵占非法财物如赌资、违禁品、违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实现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凭借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对方交出财物或者任其抢走财物有误认其为军警人员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惧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经对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发生坏疑或看出系冒充时,也不敢反抗。如果行为人仅仅通过单纯的冒充军警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行为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仅仅基于其冒充的军警人员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动放弃非法财物,符合本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和本法第372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不应定为抢劫罪。

(七)持枪抢劫的

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枪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军用物资,是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所有军事用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当认定为本法第127条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里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险、救灾、救济用途已经明确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或者使用中的。对于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为这些物资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所抢劫的是这些物资,不属于这种情形。

本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有两个法定刑幅度,一个是对一般情形的抢劫罪适用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较低的法定刑幅度,另一个是对具有法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的抢劫罪适用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较重的法定刑幅度,那么,对于本法第267条第2款和第269条规定的抢劫罪的处罚,也有这两个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对于这两种抢劫罪,没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应综合全案情节,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为基础,裁量决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如果有本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的,应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为基础,综合全案情节,裁量决定应具体适用的刑罚。

五、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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